余彭年停電案:深圳地鐵被判無責
一審判決:地鐵方無責 賠償中建三局21.6萬元
在余彭年逝世一年多后,前日該案一審做出判決,由施工方中建三局賠償彭年酒店相關(guān)經(jīng)濟損失合計21.6萬元,駁回酒店方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在該案中,中建三局挖斷原告電纜的行為構(gòu)成侵權(quán),應(yīng)向原告承擔侵權(quán)損害賠償責任。而沒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原告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故不能減輕中建三局的賠償責任。深圳地鐵集團在該案中沒有違法行為也沒有過錯,無須對原告承擔責任。
同時,法院認為,關(guān)于潮泰軒超市、輝煌公司的損失,因兩公司非本案當事人,亦無證據(jù)證明原告應(yīng)該及已經(jīng)向兩公司賠償損失,故兩公司的損失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該兩公司的損失,法院未予以支持。
綜上,福田法院一審判決,中建三局應(yīng)賠償原告客房利潤和收入損失合計7萬元,餐飲利潤、收入和食材損失合計4.6萬元,自有的各類電器設(shè)備損失共計10萬元,總計21.6萬元,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律師:對一審判決存異議
針對一審判決,原告代理律師張興彬表示,據(jù)其了解,此案系因修建地鐵引起周邊商家電線短路造成損失,繼而維權(quán)并獲得賠償?shù)娜珖桌讣?。他認為,就賠償額度來講,還不是太滿意,因為深圳福田法院在判決中剔除了承租原告物業(yè)的其他商家(一家夜總會、一家粵式酒樓)因停電造成的損失,“這勢必會引起一個連鎖反應(yīng),即這些商家接下來須先起訴原告,待原告賠償后,又再起訴深圳地鐵集團和施工方中建三局,這是對國家司法資源的浪費!”
此外,張興彬認為法院的判案效率也有待提高。此案2014年8月開庭,“92歲的余彭年老先生在法庭上表示拿到賠償也是用來做慈善,爭取的就是一個公平合理。但是,很遺憾,余老先生在2015年5月逝世了,他未看到這個遲到的判決結(jié)果。”
張興彬律師表示,盡管法院判決施工方中建三局履行賠償責任,但是卻未將地鐵建設(shè)單位———現(xiàn)在深陷“萬科寶能股權(quán)之爭”的深圳地鐵集團納入到責任方,讓其疑惑不解。但他表示,目前暫未確定是否上訴。
彭年酒店電纜糾紛案
2014年2月28日凌晨,因地鐵施工挖斷地下電纜,彭年酒店突然停電,時間長達19小時,導(dǎo)致大批客人投訴和要求退款賠償。事后,彭年酒店將地鐵集團和施工方告上法庭,索賠157萬元人民幣。
2014年8月6日,該案在深圳福田法院開庭審理,當時92歲高齡的余彭年先生坐在輪椅上參加了庭審。
2015年5月2日,著名慈善家余彭年先生去世,享年93歲。他生前曾連續(xù)五年蟬聯(lián)胡潤慈善榜榜首,立下遺囑將近百億身家“裸捐”。
2016年7月5日,在余彭年逝世一年多后,該案做出一審判決:中建三局賠償原告損失共計21.6萬元,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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