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出聲寫字受審,“激情殺人”被否決
無法出聲寫字受審,“激情殺人”被否決
6日,被檢察機關指控故意殺人罪的劉某仁在市中院受審,由于喉部傷情,劉某仁無法出聲,整個庭審過程中都以筆寫字代替講話。
2002年曾因職務侵占被寶安法院判刑7個月的劉某仁承認其持刀傷害唐某相、唐某愛并致兩人死亡,但不接受“故意殺人”的罪名,稱其是在反擊時將兩人殺害的。
庭審中,劉某仁的辯護律師辯稱劉某仁系“激情殺人”,請求法院從輕判決。但劉某仁自己最后陳述稱:“如果這樣能減輕被害人家屬的痛苦,我向法庭申請判我死刑。”
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劉某仁的精神鑒定書,顯示其并無精神疾病,只是存在暴力傾向和個性不成熟。辯護律師稱,“個性不成熟”說明了劉某仁性格上的缺陷,此外,案發(fā)時,劉某仁并無預謀,并且是在大量飲酒的情況下,受到兩名被害人持刀的刺激和傷害,才將兩人殺害,因此屬于激情殺人。
公訴人認為,激情殺人的說法不能成立,案發(fā)前,劉某仁便發(fā)短信稱“你逼我這樣”等,可見其作案是早有預謀。
昨日,被害人的父親唐某等10余名家屬來到現(xiàn)場,他們決定撤回民事賠償的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對劉某仁從嚴判決。劉某仁則置其辯護律師請求法院從輕判決的意見于不顧,最后陳述時寫道“申請判處死刑”。
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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