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 州 市 海 珠 區(qū) 人 民 法 院公 告(2016)0105粵民初9651號
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訴被告陳太仲信用卡糾紛一案
廣 州 市 海 珠 區(qū)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105粵民初9651號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訴被告陳太仲信用卡糾紛一案,因被告陳太仲下落不明,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特向你公告送達(2016)0105粵民初9651號民事判決書一份,判決主要內容如下: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清還本金48196.66元、利息1370.17元、滯納金3404.1元及從2016年8月8日起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滯納金(透支利息按月計收復利,日利率為萬分之五,滯納金以最低還款額的5%按月計收)給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124元由被告負擔。上述受理費已經由原告預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將其應負擔的受理費直接支付給原告。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判決,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7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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