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聯(lián)合“行長”偽造信用卡套現(xiàn) 獲刑2年半
男子偽造兩張信用卡外,另偽造了五張空白信用卡,只為套現(xiàn)謀取暴利。日前,徐匯區(qū)法院對賀某偽造金融票證罪一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最終,賀某因犯偽造金融票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是否為 從犯 成辯論焦點
29歲的賀某本為湖南人,初中文化的他因生活失意竟打起了違法套現(xiàn)的歪主意。2014年10月14日,賀某因偽造信用卡牟利,被徐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庭審中,公訴人指出,賀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當以偽造金融票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賀某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賀某除偽造兩張信用卡外,另偽造了五張空白信用卡,酌情從重處罰。建議對其判處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希望法庭給我一次重新改過的機會。 賀某這樣表示。
賀某辯護人則向賀某發(fā)問, 2014年10月13日13時你和誰一起去刷卡的? 行長。 賀某回答。 你怎么認識的? 辯護人繼續(xù)發(fā)問。 網(wǎng)上認識的。 賀某表示。 怎么分工的? 辯護人問。 我負責去超市刷卡。 賀某說。 制卡你負責做什么? 辯護人追問。 打印卡面。 賀某回答。
隨后,賀某表示, 相關的信息均由行長提供。制卡工具也由行長買來。我只拿收益的20%,禮品卡都交給行長了。我只有行長的聯(lián)系方式,但是人在哪和真實姓名我都不知道。
鑒于賀某的回答,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 我對罪名和事實沒有異議。但是對量刑,賀某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是在行長的指使下進行犯罪行為,且分贓只有20%。
指控偽造金融票證罪成立
辯護人補充道: 賀某的認罪態(tài)度較好。同時,賀某系偶犯、初犯。最后,賀某第二次刷卡未遂,犯罪情節(jié)較輕。他也有悔罪表現(xiàn)。綜上,建議對賀某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對此,公訴人指出,本案是共同犯罪公訴人并不認可,行長是否存在,發(fā)揮了什么作用并沒有證據(jù)證實,只有賀某一人的供述。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
最終,法院認為,賀某偽造信用卡,其行為已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賀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賀某系共同犯罪從犯的意見,證據(jù)不足,不予采納。
鑒于本案偵查機關查扣到部分空白信用卡,且賀某還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酌情應從重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刑法罪刑相適應原則,法院予以支持。對辯護人提出適用緩刑的意見不予采納。判決賀某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責令被告人將違法所得予以退賠;查獲的偽造信用卡、空白信用卡及其他犯罪工具等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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