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法制辦復函稱深圳限牌通告符合規(guī)定
2014年12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市政府治理交通擁堵和交通污染情況專項工作報告的決議》。
當日17時40分,深圳市政府突然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的通告》,公布 限購令 及 限外 方案。
據《通告》,深圳全市小汽車增量指標暫定每年10萬個,小汽車增量指標將進行搖號或競價。
顧大松認為該通告違法,提出三點質疑:1.深圳市政府《通告》未能履行聽取公眾意見的法定程序,屬于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為;2.《通告》未能履行中央政府與廣東省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程序要求;3.深圳市政府《通告》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guī)依據,系違法增設行政許可條件的行為。
此外,顧大松認為在其他合理調控機動車規(guī)模的經濟、環(huán)保、法治方式尚未發(fā)揮效應時,政府不應直接采取限牌的行政手段,《通告》違反行政法上必要性原則的行為。
據了解,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此前曾回應稱,深圳市的限牌政策經過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的授權,程序正義方面并無問題。
發(fā)掛號信兩周后獲得回復
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guī)范性文件管理規(guī)定》第21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guī)范性文件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可以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審查建議。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1月6日,顧大松教授在其個人微信公號里透露,他給廣東省法制辦寄出一封掛號信,建議依法審查深圳限牌文件的合法性。
他表示,深圳限牌的有關文件直接限定市民小汽車購買指標、競價購買小汽車指標與二手車交易等行為,屬于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規(guī)范性文件,屬于《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
按照《規(guī)定》, 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提交備案報告、規(guī)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及說明等。 因此,深圳市政府《通告》應當依法上報廣東省政府備案,接受上級人民政府的依法審查。
22日,顧大松在公號中貼出了其收到的廣東省法制辦的復函。《粵府法函【2015】79號文》復函內容為, 關于依法審查《通告》的建議書已收到。經研究,我辦已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guī)范性文件管理規(guī)定》依法啟動程序對相關文件進行處理。 加蓋了公章的文件落款為2015年1月20日。
顧大松表示,這也就是說,省法制辦可能已依法啟動對深圳市限牌公告的合法性審查程序。(廣州日報記者魏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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