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嫖警察抓到3名公務(wù)員放走 被判受賄稱遭誣告
受賄2.5萬元,這個數(shù)字原本不算太大。但這場刑事案卻審理十多年仍然沒有完結(jié)。2001年,廣州市白云區(qū)某派出所副所長陳某育在一次抓嫖行動中,抓到三名公職人員后放走。此后,陳某育手下楊某某因盜竊入罪,供出了其曾收到上述三公職人員3萬元,陳某育占有2.5萬元。陳某育一審被判犯了受賄罪。出獄后,他自稱冤屈未曾收錢,該案前日在廣州中院再次開庭,但進展依然不順利。
新快報記者 郭海燕 實習生 陳夢
離奇
抓嫖放人 副所長被控濫用職權(quán)貪污
13年前,陳某育三十歲出頭,命運在2002年那年逆轉(zhuǎn),其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瞬間淪為階下囚。
據(jù)其律師陳某某出示的一審判決,檢方指控,陳某育于2001年3月27日晚當值時,帶領(lǐng)值班干警到該鎮(zhèn)抓獲六名涉嫌賣淫嫖娼違法人員并帶回派出所審查。其間,在一名涉嫖男子求情下,陳不依法處理這些人行為,同時對涉嫌介紹、留容賣淫的犯罪問題不查處。陳于當晚作出罰款后,擅自決定將六人釋放。
此外,陳某育收到罰款不交回單位,非法占有公款人民幣2.5萬元,行為構(gòu)成了濫用職權(quán)罪、貪污罪。
認定受賄
副所長一審被判刑一年
這份判決顯示,陳某育當時對這些指控的意見是,他沒有違規(guī)處理,也沒有越權(quán)罰款,指控的2.5萬元不屬于公款。其辯護律師則作無罪辯護,認為陳某育占有2.5萬元的 罰款 事實不清,證據(jù)矛盾,疑點較多。
據(jù)判決列出的證據(jù),多人證實該次抓嫖行動的存在,也證實陳某育未經(jīng)匯報將人放走。而直接指向陳某育收錢的證言來自曾經(jīng)的手下楊某某。楊某某稱,涉嫌嫖娼人員求情,并向陳某育承諾每人交5000元 罰款 。之后,這些人被釋放,楊某某先后收取賄款3萬元,陳某育拿了其中2.5萬元。同時,這三名涉嫌嫖娼公職人員也都證實曾向一名姓楊的民警送去款項。
一審法院在2003年作出判決認為,該次事件并沒有構(gòu)成重大損失,不符合濫用職權(quán)罪,但其行為也不應(yīng)定為貪污罪。法院認為,陳某育收受當事人的款項,沒有出具行政處罰書書面材料,其實是以罰款之名,行收受賄款之實,應(yīng)該認定為受賄罪。法院判陳某育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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