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散布謠言起哄鬧事可追究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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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造謠誹謗信息被轉發(fā)500次可判刑
信息首發(fā):互聯網造謠誹謗信息被轉發(fā)500次可判刑
3 網上散布謠言起哄鬧事可追究尋釁滋事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解釋結合信息網絡的“工具屬性”和“公共屬性”,規(guī)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兩種基本行為方式。
一是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二是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認為,現代社會已經進入信息社會,對“公共場所”概念做符合信息社會變化的解釋是可以接受的,互聯網各類網站、主頁、留言板等網絡空間具有“公共場所”屬性。
曲新久指出,盡管在信息網絡公共空間“起哄鬧事”行為,沒有造成網絡上“公共場所秩序”的混亂,但是造成現實社會秩序嚴重混亂危害更大,完全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破壞社會秩序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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