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安樂死還是故意殺人?
3 是安樂死還是故意殺人?
既然認定了茵茵當時屬于活體,那阿強的行為是屬于安樂死還是故意殺人呢?
我發(fā)現(xiàn),截至20世紀80年代末,世界上只有13個國家從法律上承認了安樂死,只有11個國家從醫(yī)學上承認了安樂死。安樂死可分為被動與主動、自愿與非自愿。被動安樂死是停止治療和搶救措施,任晚期病人自行死亡;主動安樂死是由醫(yī)務人員采取給藥加速死亡,結束其痛苦的生命,讓其安然舒服地離開人世。自愿安樂死是指病人本人要求或同意采取安樂死;非自愿安樂死是指對那些無行為能力的病人施行安樂死,如有嚴重畸形的嬰兒、腦死亡病人,他們無法表示自己的愿望,由別人提出安樂死的建議。
然而,我國從法律上并沒有安樂死的概念。但因為涉及道德、倫理、心理等諸方面原因,即便是承認了安樂死的國家,對于積極安樂死及非自愿安樂死都持一種非常謹慎的態(tài)度,必須病人親屬達成一致意見,實施前有一整套嚴格的審批手續(xù),在親屬的見證之下,由醫(yī)護人員來實施。
本案中,是否屬于安樂死將影響對阿強的量刑。茵茵喪失意志,阿強“積極”拔掉呼吸管,并阻止醫(yī)務人員進行搶救。茵茵喪失意志并不代表她同意死亡;茵茵親屬之間也未達成對她實施安樂死一致意見,茵茵的母親和姐姐一直是堅持對茵茵進行積極搶救的;一般實施安樂死是病人或病人家屬向醫(yī)護人員要求的,而本案所表現(xiàn)出的是阿強一方的阻止搶救。因此,本案不是安樂死行為,性質屬于故意殺人。
庭審前,我動員案發(fā)時在場的醫(yī)生、護士出庭作證,爭取相關證人的理解和支持。最終案件開庭時證人、鑒定人均出庭作證,面對阿強辯護人提出的無罪辯解,我從醫(yī)學、法學角度進行了系統(tǒng)闡釋和說明。
然而,阿強這樣做的真實目的只有他自己最清楚,但我寧愿相信他這樣做是出于一個善良的想法,寧愿相信他真的是不想讓茵茵受苦,寧愿相信他仍然很愛他的妻子。在沒有有效證據(jù)證明阿強有其他動機的情況下,根據(jù)“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法院判決認定了阿強“因愛殺人”的辯解,最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3年有期徒刑,緩刑3年。
不得不承認,阿強在法庭上的表現(xiàn)很好,他還表示以后會贍養(yǎng)他的岳母。然而,讓我感到一絲心涼的是,當我再次見到茵茵母親時,她說,判決下來后,阿強再也沒有跟她聯(lián)系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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